电信业务实名制 2017-02-06 17:00 | 来源:北京晨报 [页面编号:X70206] |
电信业务用户签入网协议必须实名,伴随着春节假期,今起,必须实名新规将正式实施。
电信业务用户 签入网协议必须实名
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今起施行。《通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应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同意。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销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资费标准。
通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通知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通知指出,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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